原云南省干部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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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9 来源:未知 阅读: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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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印发了《云南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党组(党委)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党组(党委)成员,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小组或者党支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提醒制度,党小组长或者党支部书记应当提前2日将组织生活会有关事项通知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应向党小组长或者党支部书记请假,不允许无故缺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互称“同志”,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和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带病提拔”干部,构建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方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六)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八)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需要对照检查的情况。
受到组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和问责的,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开,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提前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召开时间、主要议程、出席和列席人员、程序步骤、工作要求等,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因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还应当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发现问题的工作组报告。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会前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
(二)由党委(党组)或者委托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机关党组织,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集中座谈、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本人,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同班子成员逐一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代表谈心,同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发言提纲要报上级党组织审阅。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进行动员,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从主要负责人开始,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被批评同志作表态发言。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因故缺席的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不能以讲道理代替谈问题,不能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不能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形成查摆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发言提纲、相互批评意见清单、领导班子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整改清单、会议记录等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州市和省直各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形成综合报告,报省委。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省委常委会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形成会议方案。
(二)带头并督促落实理论学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以及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等会前准备工作,主持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三)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带头进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鼓励并接受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
(四)带头开展批评,带动引导其他同志开展互相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落实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身体力行推动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1个以上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对同级直属机关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派出的督导组和列席人员,对所参加的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负全程督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提前了解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审核把关会议材料。
(二)对民主生活会不聚焦主题,批评和自我批评“辣味”不足,点问题轻描淡写,用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没有触及思想灵魂,纠缠于细枝末节,搞无原则纷争的,应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应当叫停,责令重新召开。
(三)点评会议召开情况,指出不足、提出整改要求。
(四)督促参会指导的下级党组织会后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召开情况报告。
(五)向派出党组织汇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高等学校党组织、科研院所党组织、乡镇党委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生活的制度》同时废止。
(转自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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