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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战疫】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小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未知 阅读: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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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支持配合防控疫情工作,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云南省保健康复中心将从今天起(2020年3月6日)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制宣传行动。今天,咋们一起来学习几个疫情防控方面的知识小问答。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患者正在接受治疗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云南省保健康复中心(原云南省干部疗养院)地址:

一疗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凤山路2号

二疗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龙溪路16号

乘车路线:昆明小西门远郊汽车客运站,乘坐18路

安宁市内乘坐12路、28路到温泉广场

详情请咨询外联部:0871-66254114

一疗区总台:0871-66254301

二疗区总台:0871-6625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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