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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问答手册(二)
发布日期:2022-08-10 来源:原创 阅读: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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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学习问答手册

二、在履行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职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Q11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Q12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中,对“有关部门”进行了阐述,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不仅包括政府下属的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还包括监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预防和治理责任主体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涵盖我国政治体系中的众多部门。

Q13

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如何履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Q14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和未成年人的规定有哪些?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从刑事、行政责任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Q15

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情形有哪些?

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主要作为被侵害对象出现,涉及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种是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对校园及周边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种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到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Q16

如何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打击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Q17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防止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把控基层政权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制度以及相关处置方式,防止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把控基层政权。

Q18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关于对加强有组织犯罪易发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Q19

《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预防和治理重点区域、行业、场所有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Q20

对于有组织犯罪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确定应如何入手?

实践中,对于有组织犯罪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确定可参考下列四种方式。

一是根据既往有组织犯罪的发生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历史数据,借助大数据的统计分享能力,确定有组织犯罪发生的热点区域、热点行业或热点场所,进一步确定犯罪发生的具体方式、类型、时间、演变规律等内容,从组织架构、时间序列、区域分布、演变趋势等维度确定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二是通过数据分析和专家研判,研析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影响因素,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场所的有组织犯罪的影响因素,从而通过影响因素构建不同的结构方程模型,尝试对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发展进行犯罪预测。

三是通过组织实地调查研究和跨部门评测进行综合研判,及时了解辖区内涉黑涉恶团伙的发展情况和最新的进展,综合考察不同区域、行业、场所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方面的薄弱环节,综合研判未来有组织犯罪可能发生的区域、行业和场所。

四是通过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借助科研和高校力量确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区域或场所。

Q21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预防和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Q22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协助或防范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Q23

确立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在现行立法中尚属首创,是对于有组织犯罪预防的创新性探索。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确立,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的特殊预防,目的是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及领导者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纠集力量卷土重来。这一制度有助于促进预防举措的日常化,有利于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实现有组织犯罪的精准预防。

Q24

实践中如何把握和适用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一是适用对象。该制度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其一,应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者,只有组织者、领导者适用报告制度,参与者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其二,应为刑罚执行完毕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与个人活动处于被严格限制与控制的状态,无必要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情况。

二是审批主体。审批主体为即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由于立法未明确规定具体审批的公安机关,考虑到报告制度的适用与审批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报告可行性以及监督便利性等因素,刑满释放人员的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或许更为适宜,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及其他公安机关可提供相应意见。

三是具体实施。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的实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1)报告对象。综合考虑报告的便捷性和监督的便利性,确保报告的真实、有效、及时,由前述人员向其居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告较为适宜。

(2)报告内容。前述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是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其一,应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不在报告的范围之内。其二,应明确日常活动。日常活动的范围较为广泛,涉及行为人的日常生活、生产和工作,报告的日常活动应当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如日常工作、个人交往等),不应无限的延伸。此外,对于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报告期限。报告制度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期限,不得超期或者延期。

(4)处罚方式。公安机关作出报告决定后,前述人员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违反这一义务的,应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Q25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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